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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小产权买卖合同有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1-07

      房地产律师案例:三年前,阴女士将一套小产权房出售。今年10月,她以“小产权房不能买卖”为由,起诉买房人,请求法院判令双方合同无效。
买房者称,阴女士因房价飙升起诉要求“毁约”。
     近日,门头沟法院一审判决,双方房屋买卖协议有效。阴女士提出上诉。
     卖房者
      合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阴女士称,2010年1月,她与某单位科员朱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自己在门头沟某村的一套小产权房以45万元出售给朱先生。
阴女士称,签约后,她得知与朱先生的协议违反了国家关于“小产权房禁售”的规定,协议属于无效合同。于是,她就开始找朱先生要求退款、确认合同无效,但对方一直不同意,“让我去起诉”。
诉状中,阴女士请求法院判令她与朱先生的协议无效。
      买房者
      房价飙升卖房人想毁约
     “合同签订之前,我就知道该房屋是小产权房。”庭审中,朱先生说,由于小产权房价格比商品房价格有明显优势,选择购买用于自己使用。他认为阴女士之所以起诉,是因为房价飙升,觉得亏了,萌生毁约的想法。
      “签订协议、支付房款后,我与村委会也签署了入住协议,钥匙也给了我,房屋完成了实际交付,其实际使用人就应该是我。”朱先生提出,阴女士的诉讼已经过了2年诉讼时效,法院应予驳回其起诉。
      法院
      双方未约定产权办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加之,双方均明确在买卖诉争房屋时,对于该房屋为小产权房的事实均知情。
     近日,法院表示,鉴于我国对小产权房的相关法律规定尚未出台、双方当事人就诉争房屋正式产权手续的办理并无明确约定,法院对于阴女士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现在这个房子还在我的名下。小产权房是不可以买卖的,我肯定要提起上诉。”宣判后,阴女士表示。
     律师说法
     安居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不特定人公开销售的房屋,该房地产开发未按正常程序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没有在国土房管局备案。国家禁止这种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行为。
门头沟法院认为“我国对小产权房的相关法律规定尚未出台”,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而本案的小产权房违反人《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没有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显然这样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关于违法建筑的买卖合同因标的物违法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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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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