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靳双权介绍: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连环”房屋买卖面临很多复杂问题。所谓“连环”房屋买卖是指房主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售后,欲以售得房款另行购买新房屋。而后因房屋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故而拒绝支付房款,房主遂无法如约支付新房屋价款,由此导致围绕两个房屋买卖合同而引发连环纠纷。
此类“连环”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症结主要在于前一个交易的未完成。在这个环节的买卖中,房屋买受人多以对购房政策不熟悉,有新规出台,房屋出售人、中介机构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完全告知房屋的具体情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其中包括出售房屋需缴纳税费种类或比例不明、房屋上市交易时间有限制等。而出售人则认为,买受人所称未能了解的信息应由其自行查验或询问,出售人已经出示了房屋产权证、购房发票,并把房屋的相关情况告知中介机构,故出售人不能无故解除合同。中介机构则常常以其仅是促成交易的第三方,不负责房屋实际情况的审查作为抗辩理由。
导致三方之间出现上述分歧的原因有:
1、买受人过于依赖中介机构,未对房屋实际情况进行审慎调查、询问,中介机构则基于促成双方交易的目的有选择性地隐瞒情况。
2、出售人未合理预判买卖风险,在未充分考虑交易时间、备用资金的情况下就签订新房屋的买卖合同。
3、商品房交易的政策繁多,体系庞杂,且经常性地发生变更,各地政策亦有不同,不利于当事人进行查询。买受人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需要付出较多的时间与金钱成本,而该情况尤其助长了买受人对中介机构的依赖性。
对于第一个环节的交易,应当依法审查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确因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还是因其自身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而导致继续交易将损害其自身利益,通过区分不同情形来最终认定该环节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条件;另外,还要注意前后两个交易的内在关联,准确认定第一个环节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给出售人造成的损失与出售人在第二个交易中须承担的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若前者之合同解除并非出售人的过错所致,基于公平原则考量,则第一个交易中房屋买受人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就应当与出售人在后一起纠纷中承担的违约责任大致相当,这样才能保持各方在权利、义务上的平衡,实现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