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办理过的继承案件,涉及用去世的配偶的工龄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配偶的遗产问题,及见证遗嘱的效力问题、见证人是否需要出庭作证的法律问题,欢迎了解。
案件事实:
赵小军诉称:我父亲赵德义和母亲李美花婚后生育四子,即赵小军、赵小兵、赵小强、赵小刚四人。1991年父母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某房屋拆迁,赵小兵、赵小强、赵小刚均得到安置。我无房随同父母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某小区某号楼206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内居住。1995年母亲李美花去世,1997年,父亲单位房改,房屋承租人可能从单位将房屋购买,父亲让我以自己名义购买,但单位称可以用父母的工龄给予优惠,所以我以父亲的名义购买,并支付购房款,产权人登记为父亲赵德义。2000年赵德义立下遗嘱并委托东城区某律师事务所代书及见证,遗嘱内容为其去世后房屋由赵小军继承。
赵小兵、赵小强、赵小刚辩称:一、涉诉房屋是拆迁所得房屋,不属于遗产;二、该房屋购买时也折算了母亲的工龄,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父亲无权处理母亲的部分,母亲的部分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三、赵德义是在神智不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情况下做出的遗产分配,因此遗嘱无效;四、见证人没有出庭,无法确定真实性。
法院经调查,1998年12月2日,北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赵德义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北新将涉诉房屋出售给赵德义,房价款32000元,该房屋登记在赵德义名下。2000年8月12日,赵德义书写声明一份,内容为:赵德义,85岁,有四子。赵小兵、赵小强、赵小刚均有房屋居住。唯有四子赵小军随我同住,一旦我离世,此房赠赵小军所有,别人无权干涉。署名赵德义并注明了年月日。赵德义后到东城区某律师事务所进行见证,见证人为张某律师、胡某律师。对于该份遗嘱,原被告均称签字系其父亲所签,但不认可其效力。
赵小军另提交视频光盘一份,证明赵德义生前表示将涉诉房屋留给赵小军继承。被告认为视听资料有瑕疵,明显经过二次剪辑,不具有证明力。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将涉诉房屋留给赵小军继承系赵德义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赵德义留有遗嘱,该遗嘱符合法定的形式,合法有效。故涉诉房屋应当由赵小军继承。依据《继承法》规定,判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某小区某号楼206号房屋由赵小军继承,即归赵小军所有。
房产律师靳双权评析:
该案件并不复杂,靳律师把法院判决的理由为您详细解释一下,为什么被告看似有理的观点,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该房屋是赵德义的合法财产,他有权以遗嘱的方式确定由谁继承。
其二、赵德义购买了涉案房屋时,李美花已经去世,虽然使用了李美花的工龄,但使用工龄只是单位给予的一种价格优惠,这种优惠并不等同于产权,李美花已去世,去世的人已没有民事主体资格,已无法成为房屋的产权人,所以该房屋只能认定为赵德义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换个角度讲,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之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李美花去世时该房屋还没有从单位购买,产权属于单位,不属于李美花遗留的合法财产。其去世后,赵德义与其婚姻关系随即消灭,已不存在夫妻关系,更谈不上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被告称赵德义立遗嘱时神志不清,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而从赵小军提交录像视频中可以看出,赵德义举止正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被告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第四、法律没有规定见证人必须到庭,实践中,除非被告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见证遗嘱有重大瑕疵,否则不需要见证人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