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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析一起借名买房导致的房屋确权纠纷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8-0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既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部分均使用化名

  本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曹宁和李怜悯是一对姨亲兄弟,2005年,曹宁得到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指标,而李怜悯正好想购买该房屋,遂提出借款给曹宁购买房屋,作为对价,曹宁将房屋借给李怜悯居住,两人就此事达成了一致。

  同年3月5日,曹宁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曹宁购买出卖人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一套房屋。房屋首付款为李怜悯实际支付,房屋交付后,李怜悯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入住该涉诉房屋。

  2006年6月19日,诉争房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登记产权人为曹宁。

  2013年10月,曹宁要求李怜悯返还房屋并退还当时购房款,但双方就此事未能达成一致。

  多次协商无果后,曹宁将李怜悯告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怜悯返还房屋使用权并腾退涉诉房屋。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争房屋的权属不明确,遂判决:驳回曹宁的诉讼请求。

  一审后,曹宁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评析:

  靳双权律师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证明。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且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本案中,曹宁主张李怜悯返还诉争房屋,根据曹宁提供的房屋有有权证书的记载,虽然等级的产权人为曹宁,但诉争房屋系李怜悯出资,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虽然曹宁为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但本案在审理中,法院认为双方在确定房屋实际权利人及解决出资或借名买房之前无法确认房屋的实际归属,且曹宁仅以其为登记所有权人要求李怜悯返还房屋,依据不足。本案中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又与李怜悯能否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并非同一法律关系,遂法院未能支持曹宁的诉讼请求。

  在此,靳双权律师提醒各位当事人,涉及到大额财产时,如:房屋买卖、房屋赠予、房屋权属变更等有关不动产交易、不动产权属变更时需三思,最好先咨询、的房地产律师,以规避交易中的风险,防止遇到不必要的纠纷,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门自身负责人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东四十条富华大厦D座3层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靳双权律师

  联系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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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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