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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对一件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点评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0-2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当事人姓名均系化名。
 
  本文系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原价独创,转载请注明。
 
  案件介绍:
 
  2014年7月22日,出卖人梁伟琪(甲方)与买受人梅长束(乙方)通过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梁伟琪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503号房屋出售给梅长束。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03.08平方米,房屋成交价格为120万元,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为买受人梅长束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首付款为人民币40万元,剩余房款买受人梅长束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房屋按揭抵押贷款手续;当事人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乙方获得公积金批贷10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若买受人未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时间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交易不能进行的,逾期在15天之内的,每逾期一天,买受人应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十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自继续履行合同之日起3日内支付),合同继续履行。若逾期超过15天,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买受人应按总房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违约金支付给出卖人,届时出卖人将买受人的已付款项(不计利息)返还给买受人,期间产生所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梅长束分别于2014年7月22日及2014年7月28日分别向梁伟琪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和房屋首付款40万元。因该房屋已于2011年4月17日设定抵押,依据合同约定,梁伟琪于2014年7月22日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由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抵押注销于2014年8月31日办理完毕。梅长束于2014年8月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014年10月17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作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同意对借款申请人梅长束发放公积金贷款,该通知单显示审批日期为2014年10月15日,收款单位名称为梁伟琪。
 
  梁伟琪后向梅长束递交了催款函和解除买卖合同通知函,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梅长束表示拒绝。
 
  后来梁伟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因之前买房时梅长束咨询过房屋买卖纠纷专业律师靳双权,为此在与靳双权律师再次见面及与靳双权律师商议之后,梅长束委托靳双权律师出席了庭审。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梁伟琪的诉讼请求。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梅长束与梁伟琪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合法有效。梅长束已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了梁伟琪购房定金5万元及房屋首付款40万元,且按照合同的约定已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房屋按揭抵押贷款。梅长束已履行了己方的主要义务,不存在阻碍该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形。庭审中,虽然梁伟琪认为梅长束拖延支付剩余房款,且房屋过户条件未成立,并主张其已向梅长束邮寄催告函及解除合同通知函,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梅长束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房屋按揭抵押贷款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已于2014年10月15日审批,并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故梅长束不存在拖延支付剩余房款的行为,梁伟琪亦无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法院对梁伟琪要求解除双方签署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要求梅长束支付违约金的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为此,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提醒各位当事人,遇到了涉及大额财产,不动产交易、诉讼时一定要寻找一位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以免使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损失。
 
  北京市房地产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门负责人。
 
  联系电话:13426037149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直门东四十条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D座3层东卫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北京市房地产律师靳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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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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