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
本文为限价房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2009年,石英峰取得了购买限价房的购房资格,但由于其没有意愿购买,因此王迎春找到了石英峰希望购买该房屋。双方口头约定由王迎春实际出资购买该房屋,王迎春给付石英峰购房指标转让费1万元。
2009年8月28日,王风英与北京市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王风英购买1104室房屋。签订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王迎春实际支付了诉争房屋的全部购房款,并装修入住至今。现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购房发票、契税发票及其他相关票据原件均在王迎春处。
该房屋交付使用之后,王迎春将该房屋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后入住了该房屋。2012年10月11日,上述房屋取得了契税专用税收缴款书。2012年11月2日,该房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石英峰,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
2014年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因此石英峰将王迎春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口头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王迎春将该房屋返还给石英峰,赔付给石英峰房屋占用费10万元。
审判结果:
一、王风英与王迎春之间的口头协议无效;
二、王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八个月内向王风英返还诉争房屋。
一审判决后,王迎春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一中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北京市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是一起借名买卖限价房而引起的房产纠纷案件。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内容和性质如何认定。
首先,根据本案案情,该房屋的购房款支付方式系王迎春的爱人直接向开发商支付,同时法院结合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及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原件等文件的持有人均为王迎春,结合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的时间综合考虑,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即王迎春借用石英峰名义购买诉争房屋。
因双方之间借名购买的房屋系限价商品房,该房屋的买卖应严格遵守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因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法院在认定该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后要求王迎春返还房屋的判决于法有据,是正确的。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当然,王迎春亦可以另行起诉要求石英峰返还房款并支付房屋的增值升值损失。
如果您还有更多关于房产类的咨询,欢迎拨打靳双权律师的联系电话:13426037149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