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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解析一件自书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2-2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王5与吴系夫妻关系,生有长子王6、次子王2、三子王1,长女王7、次女王3。吴的父母均于1972年去世,王5的父亲早先于1981年1月19日去世、其母亲于1988年8月7日去世。
    2000年2月11日王7去世,其有一子袁志娟。
    2002年4月12日,被继承人王5、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套诉争房屋,同年5月11日又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第二套诉争房屋。
    2007年7月22日被继承人吴去世。
    2010年8月15日被继承人王5留下书面遗嘱,该遗嘱内容为:我将自己名下的两处房产在我去世后由王1继承。
    2014年10月18日被继承人王5去世。
    2015年4月15日王6去世,其妻子张洋、女儿王4。
    2015年10月底,原告王1要求将两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时被告王2、王3、张洋、王4、袁志娟出面干预发生纠纷。
    因此,王1将上述几人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判令诉争的两套房屋归自己所有。
 
    庭审过程:
    在审理中,原、被告均认可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第一套诉争房屋价值25万元,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的第二套诉争房屋价值30万元。
 
    审判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被继承人王5、吴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两套诉争房屋归原告王1所有。
    二、原告王1于2016年5月1日前给付王2、王3、袁志娟房屋折价款每人5万元。
    三、原告王1于2016年5月1日钱给付王4和张洋房屋折价款5万元。
 
    遗产继承专业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靳双权律师认为,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办理。”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被继承人王5立有自书遗嘱,本案庭审中原被告均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予以认可,因而法院认定王5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其遗产应当按照遗嘱由原告王1继承。
因被继承人吴生前未留有遗嘱,也不曾留下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吴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丈夫和子女,即王5和王6、王2、王3、王1、王7继承,因王7和王6在继承开始前和继承开始后去世,因此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分别由王7之子袁志娟代位继承,王6之妻张洋、之女王4继承。
    本案庭审中原告提出请求判令给付被告王2、王3、袁志娟每人5万元,王4和张洋两人5万元的房屋折价款,几被告均同意诉争的两套房产均归原告所有。法院对原被告达成的遗产处理意见不持异议,遂判决如上。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是正确的。
 
    如果您还有更多关于房产类、继承类的问题,欢迎拨打资深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的联系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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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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