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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解析一件物权确认纠纷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3-1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张珂与李涛于1994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6月11日,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401号房屋,经法院审理后认为,401室系北京某房产经营管理公司分配给李涛的公房,在李涛与张珂结婚前就已获得该房屋的承租权,即该房屋的承租权应属于李涛婚前财产的范围,故在李涛与张珂离婚后,该房屋的承租权仍应归李涛所有,故判决401号房屋的承租权归李涛所有。二审维持了原判。
    2013年6月20日,北京市某公司与李涛签订了《公有住宅买卖合同》,由李涛出资购买了401号房屋,并于2013年7月17日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李涛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张珂起诉法院,请求确认前述《公有住宅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张珂的诉讼请求,张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二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因张珂一直在诉争房屋内居住,李涛曾多次要求张珂腾房,张珂均拒绝。张珂于2015年4月15日将李涛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自己享有诉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张珂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诉争的401号房屋系李涛婚前承租,与张珂离婚时法院已经判决李涛仍有承租权。
    此后李涛购买了401号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可以确认李涛系401号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李涛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有处置的权利,因此张珂所称其享有房屋使用权无事实依据,亦于法无据,因此其诉讼主张法院未予支持是正确的。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如果您还有更多关于房产类的咨询,欢迎来电咨询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的联系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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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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