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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解析借女儿名义购买单位公房的产权归属争议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1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的纷争,本文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本文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案件介绍
     李琦峰和李熙彤是一对父女。李琦峰退休前曾在某著名杂志社任职,户口迁入北京市。1994年退休后,户口随之迁回原籍西安。
    1998年,李琦峰填写《总社职工宿舍申请调整购房登记表》,单位分配给其204号房屋。但因户口已经迁回西安,故借女儿李熙彤的名字购买。父女约定,李琦峰户口迁回北京后,李熙彤配合办理涉诉房屋过户手续。2001年11月27日,李熙彤与售房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约定以成本价购买涉诉房屋。当日,李琦峰交付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
    2002年,李琦峰入住204号房屋,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房屋。2007年,李琦峰的户口迁入北京市。父亲户籍迁回北京的同一年,李熙彤向单位房管部门申请无房户住房补贴及相关待遇。2012年,李熙彤一次性领取从1991年至2012年的无房购房补贴共计11万元。李琦峰在户口迁入北京后多次寻找女儿李熙彤协商过户事宜,但李熙彤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直至2014年,忍无可忍的李琦峰一纸诉状将李熙彤告上法院。

二、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登记在李熙彤名下的204号房屋应为李琦峰所有。
  (二)李熙彤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过户到李琦峰名下。
   
    一审判决后,李熙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资深专业房产律师靳双权专业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李琦峰与李熙彤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靳双权律师认为,从案件事实上讲,本案房屋虽是李琦峰借李熙彤之名购买,但其实际出资并实际入住占有该房屋多年的是李琦峰,且双方约定在李琦峰的户口迁入北京后将房屋过户至李琦峰名下。涉诉房屋原始来源是单位分配给李琦峰的福利房。该房屋本应登记于李琦峰名下,但因当时政策缘故,李琦峰于退休后将户籍迁回老家西安,故无法以自己名义购买该房屋。而本案中,李熙彤于2007年申领无房住房补贴时的申请中明确写有“由于李琦峰户口不在北京,该房以自己名义购买。”而后多次领取无房补贴,在申请中亦多次提出“李熙彤按无房领取补贴。”且房屋从交付入住起,一直由李琦峰使用,房屋所有权证书亦有其持有。而法院在综合考虑到房屋原始来源、双方向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表达的意思、购房时双方的经济能力、房屋权益的实际享有者、李熙彤至今领取无房补贴等事实,认定李琦峰与李熙彤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且双方系直系血亲,基于感情及信任,就此事无书面约定亦合乎常理。
    在此,靳双权律师提醒各位当事人,涉及到大额财产时,如:房屋买卖、房屋赠予、房屋权属变更等有关不动产交易、不动产权属变更时需三思,最好先咨询专业、资深的房地产律师,以规避交易中的风险,防止遇到不必要的纠纷,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您有关于房产类的咨询,欢迎来电咨询靳双权律师: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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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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