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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官司收费:看靳律师解析一起用益物权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26

  本文系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一)案件事实

  冷成峰与国萍系夫妻关系,冷羽系二人之子。何小玉与冷羽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5月结婚,于2012年12月经原审法院判决离婚,但未分割本案诉争的401号房屋。本案诉争的401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村,系小产权房,无房屋产权证。
  2013年,冷成峰将何小玉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冷成峰依法享有401号房屋的居住权。冷成峰提交其与房山区某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某村售楼协议书》及录音、《收款收据》等证据主张401号房屋系其出资购买。冷成峰提交的《某村楼协议书》载明所购房屋位置为"居住小区3号楼(由东头往西排队1-4单元),5单元,3层,301房间",并非本案诉争的401房屋;其提交的《收款收据》载明购房款24万元,但未显示具体房号。法院判决冷成峰对401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何小玉不服上诉,上诉法院判决撤销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冷成峰的诉讼请求;冷成峰再审申请被驳回。
  2014年5月,何小玉以冷成峰、国萍、冷羽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何小玉享有401号房屋的居住权。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401房屋系从赵霞处购买。

  (二)审理过程

  本案审理中,何小玉提交其与赵霞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何小玉购买401号房屋,房屋总价为24万元。何小玉另提交二份《房山区农村合作经济内部收款收据》,证明双方达成协议后各自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并到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民委员会将上述《收款收据》上的名字变更为何小玉。
  何小玉提交赵霞出具公证《证明》,载明:2006年2月25日,赵霞与何小玉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当天武小芳(何小玉之母)与何盛丰将现金24万元交给了赵霞。赵霞将收据两张给了武小芳与何盛丰,并办理了姓名变更何小玉登记手续。经本人核实,赵霞认可《证明》,并称其不认识冷成峰一家,购房款是何小玉家给的,自己没有存入银行。
  冷成峰、国萍、冷羽称国萍将10万元现金交付赵霞,并将从何盛丰处借的14万元转账到赵霞账户。经调查显示赵霞名下账户于2006年2月26日单笔以现金形式存入24万元。该情况与冷成峰、国萍、冷羽主张的付款方式不一致。

  原审法院判决:何小玉对401号房屋享有居住权。
 
  冷成峰、国萍、冷羽均不服,以何小玉非诉争房屋村民,无权购买涉案房屋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何小玉的诉讼请求。
  何小玉答辩称,何小玉有某村股权证,为某村村民。何小玉提交《x街道股份合作社股权证》两份,证明其享有x街道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金分红。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安居房地产网靳双权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何小玉与赵霞签订《购房协议书》,购买了诉争的401号房屋。冷成峰、国萍、冷羽称诉争401房屋系其出资购买,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其主张不予采信。
  何小玉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某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其系该村村民,故对于冷成峰、国萍、冷羽关于何小玉无权购买诉争401房屋的主张,不予采信。
  何小玉作为诉争房屋买受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何小玉有权对诉争房屋居住使用,现何小玉要求确认其享有401号房屋的居住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结果正确。
  律师提示
  专打房产官司律师靳双权提示各位阅读到此文的当事人,像房屋交易这类大额财产交易,在签订合同、约定履约期限及其他相关事宜时一定要谨慎,多去了解一些相关的购房政策,如果遇到不知道的一定要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以此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当然,如果您遇到了纠纷,也不要着急,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好双方之间的往来信件、函件及短信等有关的证据,第一时间找到一位资深的专业房地产律师,以期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专打房产官司律师靳双权曾于2016年2月15日接受了新浪二手房节目的采访,如果您想了解有关二手房买卖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他相关问题,建议您可以搜索“3·15特别节目:大律师告诉你二手房买卖小心哪些‘猴赛雷’”来了解更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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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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