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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官司律师靳双权解析一起分割共有房屋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0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张汉亮和张振、张晨、张真英系兄弟姐妹关系。
  2012年张汉亮曾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年11月7日法院判决诉争房屋由上述几人共有,其中张汉亮占有20%份额,张振和张晨各占有25%的份额,张真英占有30%的份额。自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张汉亮、张振给付张晨、张真英2233.5元。
  后张真英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二中院审理后,于2013年5月11日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了张真英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2013年5月29日,房屋所有权证书下发。
  2015年7月12日,张汉亮将其他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诉争房屋,由其他三人给付其补偿款,房屋归被告三人所有。
 
  庭审过程:
  本案件庭审中,经张汉亮申请,法院通过摇号确认委托北京某房产评估公司对诉争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2015年9月11日,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书,确认了诉争房屋的价值为211万元。
 
  审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诉争房屋归张汉亮张晨、张真英按份共有,其中张振享有25%的份额,张晨享有25%的份额,张真英享有50%的份额。
  二、张真英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张汉亮房屋补偿款42万元。
 
  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在房屋分割以前已经由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由原被告双方按份占有。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要求分割共有物,现原告提出要求分割由四人共有的房屋,理由充分,法院应准予分割。
  对于房屋这种性质的财产,法院在进行分割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以不损害房产效用为准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本案中张汉亮要求取得房屋补偿款,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其份额,给予占剩余份额较大的张真英有利于房屋分割,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综上,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是正确的。
 
  如果您还有更多关于房产类的咨询,欢迎拨打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的联系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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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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