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诉讼律师靳双权解析一件房产遗产继承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14
房产继承诉讼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总结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并将相关的房地产纠纷案例制作成相关的房产纠纷案例,以此希望能够帮助到正在经历房产纠纷的当事人,这是一个房产继承案件,我把这个案件改编成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可能需要帮助的你。
案件介绍:
王国志系翟国超、翟敏、翟刺和翟牮的母亲,2008年3月11日,翟国超和案外人李咏再婚,王鑫系李咏之子,系翟国超继子。
王国志等人原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208号,该房屋于1984年被拆迁,翟国超、王国志、翟刺、翟牮等人被安置到北京市104号房屋和311号房屋,翟敏被安置到崇文区104号房屋内。王国志系203号和311号房屋的承租人。2002年王国志购买了上述两套房屋,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王国志。
2010年4月19日,翟国超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将王国志、翟刺、翟牮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311号房屋归翟国超和翟牮共同所有,104号房屋归王国志所有。翟刺不服判决上诉,2011年6月3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2011年6月18日,翟国超立下自书遗嘱,将其享有的311号房屋的权属份额由王鑫继承。同年7月8日,翟国超死亡。2012年7月,王鑫以遗嘱继承为由将王国志、翟牮、李咏、张莉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诉争房屋的份额,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翟国超享有的份额由王鑫继承,房屋归王鑫和翟牮共同所有。
2015年3月11日,王鑫将王国志、翟牮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311号房屋归其所有,由其给付翟牮折价款,并由翟牮、王国志协助办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
庭审过程:
法院经查明得知诉争的311号房屋现仍登记在王国志名下,无查封、抵押。王鑫起诉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翟牮亦表示同意。
法院审理中王鑫和翟牮均同意该房屋现价值200万元,房屋归王鑫所有,由王鑫给付翟牮房屋折价款100万元。张新已经提供了房屋折价款旅行保证金。
王国志主张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王鑫的诉讼请求,不同意将房屋过户至王鑫名下。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311号房屋归王鑫所有,王鑫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翟牮房屋折价款100万元;翟牮、王国志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王鑫办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
房产继承诉讼律师靳双权案件评析:
房产继承诉讼律师靳双权认为,依照《物权法》第100条之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本案中诉争的311号房屋已经由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认归王鑫、翟牮共同共有,庭审中王鑫和翟牮均同意进行分割诉争房屋,确认该房屋归王鑫所有,由王鑫给付翟牮房屋折价款100万元,翟牮协助王鑫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王国志在庭审中辩称该房屋系其所有,不同意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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