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解析一件确认房屋归属的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03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确认房屋归属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案件介绍:
张凤科和案外人陈氏梅原系夫妻关系,1979年两人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陈晓原。张凤科系某厂职工,1986年7月11日某厂分配给其一家32号平房一间用以居住,该房屋系公房,没有个人产权。1996年3月11日,张凤科和陈氏梅协议离婚,约定张凤科居住在该房屋内,陈氏梅搬出。
因该平房处于修缮地铁的拆迁范围内,1998年4月10日,张凤科(乙方)和朝阳区某拆迁指挥部(甲方)签订了《北京市居民住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乙方现有家庭在册人口3人,应当安置人口3人,分别为张凤科、陈氏梅、陈晓原。拆迁范围内,乙方有正是住房1间,居住面积为12平方米。甲方安置乙方两居室一套,安置地点位于通州区202号。协议中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1998年4月14日,张凤科和某公司签订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约定张凤科自1998年5月1日租住该公司管理的202号房屋,房屋使用面积为52.17平方米,月租金为66.1元。2001年4月5日,月租金调整至154元。适时,诉争房屋的产权人系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8日,张凤科和刘恋登记结婚。2011年10月26日,张凤科(乙方)和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一方自愿购买诉争房屋,建筑面积为72.1平方米,房屋售价为1200元每平方米,合计8.5万元。合同签订之后,张凤科依约缴纳了购房款,并在2011年12月18日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2015年9月11日,张凤科将刘恋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通州区的诉争房屋归其所有。
庭审过程:
庭审中,张凤科提交了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以及北京市某公司出具的《证明》,用以佐证诉争房屋的购房款及其他费用系陈晓原支付;陈晓原表示上述款项系赠予张凤科,如果法院确认诉争房屋归张凤科所有,陈晓原就诉争房屋不主张任何相关权益,同意归张凤科个人所有;刘恋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张凤科和陈晓原之间应当成立借贷关系,是张凤科自己出的钱,陈晓原没有能力支付上述款项。
在本案件庭审中,陈氏梅和案外人宋晓宝(陈晓原之夫)均表示同意诉争房屋归张凤科个人所有,不主张相关权益;刘恋对两人的意见不予认可,认为陈氏梅的说法和离婚协议不一致,陈氏梅对诉争房屋没有处分权,宋晓宝和度消防是夫妻关系,对宋晓宝的证言真实性表示存疑。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诉争房屋归张凤科个人所有。
一审判决后,刘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有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诉争房屋原系张凤科工作单位所分配的平方在被拆迁之后安置的房屋,被拆迁安置人为张凤科、陈氏梅和陈晓原,张凤科后出资购买了诉争房屋,现被安置人陈氏梅、陈晓原均表示对诉争房屋不主张权益,并且同意归张凤科个人所有,从诉争房屋的来源和出资情况可以看出,张凤科系诉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因此张凤科要求确认诉争房屋鬼泣个人所有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法院应予以支持。
关于审理中刘恋辩称诉争房屋系房改房、应当为其和张凤科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件因诉争房屋系拆迁安置的公租房,在办理产权时没有适用房改房的有关政策规定,属于拆迁安置房屋的历史遗留问题,刘恋并非拆迁被安置人,也费诉争房屋的承租人,更未出资购买过诉争房屋,因此对于刘恋的辩称,法院没有采信。关于刘恋表示陈晓原的出资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节,庭审中陈晓原明确表示上述出资系赠与张凤科的,不主张债权,且刘恋表示对于购买房屋一事并不知情,因此对于刘恋的此项辩称,法院亦未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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