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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遗嘱继承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17

  案件介绍:
  张鹏和赵玉溪系夫妻,两人生育了张伟航、赵池和赵静三名子女。1995年张鹏和赵玉溪购买了位于西城区的805号诉争房屋和1001号诉争房屋两套房屋。两套诉争房屋均登记在赵玉溪名下。
  1999年5月23日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2001号和2003号。赵玉溪在2001年4月25日死亡,未留下遗嘱。张伟航和刘在2003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2010年3月13日,两人生育一子张韩,张伟航系再婚,在婚前和前妻生有一女张利。
  2012年11月14日,张伟航因病死亡,805号房屋由张鹏使用,1001号房屋由刘占用。
  后张鹏、赵池、赵静张利和刘、张韩因上述诉争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2013年3月15日,张鹏、赵池、赵静、张利将刘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确认张鹏对805号房屋享有全部所有权,依法确认张鹏对1001号房屋享有1/3份额,确认赵静对1001号房屋享有1/4份额,确认赵池对1001号房屋享有1/4份额,依法确认张利对1001号房屋享有1/12份额。
 
  庭审过程:
  庭审中刘主张张伟航在2009年4月10日时在医院手术前曾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由刘继承,并依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此,刘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递交了张伟航的自书遗嘱一份,该份自书遗嘱内容为:如果今天我的心脏手术发生意外或者今后发生不测,我立下本遗嘱并全权委托我的内人刘处理一切善后事宜:首先,我全权委托刘处理,继承我们夫妻和我个人名下的全部财产。其次,我全权委托刘处理集成我名下所属公司全部财产和债权债务。最后,我的眼角膜捐给医疗机构,我的丧事一切精简办理。立遗嘱人:张伟航,2009年4月10日北京某医院。
  对此,原告张鹏、赵静和张利均认为张伟航已经去世,遗嘱的真实性不能确认,同时对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张利同时认为张伟航在手术当天不具备书写条件,即使遗嘱是真实的,刘只是遗嘱执行人。赵池对遗嘱不发表质证意见。同时原告均当庭表示对遗嘱是否为张伟航亲笔书写不申请笔迹鉴定。
  该案件法院庭审中曾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因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调解未果。
 
  审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坐落于西城区的805号诉争房屋归张鹏所有。
  二、坐落于西城区的1001号诉争房屋,张鹏占有1/4份额,赵池占有1/4份额,赵静占有1/4份额,刘占有1/4份额。
  三、驳回张利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被告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利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最好的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北京最好的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诉争的两套房屋均系刘和其配偶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赵玉溪生前没有留下遗嘱,赵玉溪死亡之后应当将两套房屋中属于张鹏所有的份额即房屋份额中的二分之一分割出来,其余的二分之一应当作为被继承人赵玉溪的遗产依照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中赵玉溪的法定继承人是其配偶张鹏和其子女张伟航、赵池及赵静四人。各继承人应当按均等份额继承遗产,法院在结合遗产的性质并有利当事人生活原则基础上将遗产的作用完全发挥。在综合考虑诉争房屋的使用情况及避免新纷争等方面确定遗产分割,由于张伟航晚于被继承人赵玉溪死亡并留下了自书遗嘱,张伟航应当继承财产份额依照其遗嘱应当由刘继承。张鹏、赵静和张利虽然不认可张伟航遗嘱的真实性,但并未提出相关证据且不申请笔迹鉴定,而经法院审查之后认定张伟航的自书遗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为有效遗嘱。
  张伟航死亡时,张利已经成年,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同时有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因此张利所持遗嘱无效的主张,法院不应予以采信。同时张利并非被继承人赵玉溪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不可以继承其祖父的遗产。张伟航的遗嘱处分了其自己的财产,因此张利在本案中没有可以继承的财产。原告主张张伟航对被继承人赵玉溪没有尽赡养义务,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的主张因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对原告的主张未予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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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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