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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继承律师靳双权点评一件自书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14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自书遗嘱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亚楠诉称,被继承人赵峥有两次婚姻,赵三是和前妻所生。赵峥和我是夫妻关系,育有赵鑫元、赵英、赵文三名子女,赵峥在2005年12月11日死亡,赵峥的父母赵权、刘雨泽分别在1982年和1977年去世。赵峥名下有1号房屋和2号房屋两套房产。赵峥生前在2005年5月7日立下自书遗嘱,表示全部财产均由王亚楠继承,但在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因子女意见不一致,无法完成过户必须的公证环节。因此我要求赵峥名下的1号房屋和2号房屋均由我继承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赵鑫元、赵英、赵文辩称,王亚楠陈述的事实属实,同意王亚楠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赵峥和王亚楠系夫妻关系,赵三系赵峥和前妻叶所生,赵峥和叶在1951年离婚。赵峥和王亚楠生有赵鑫元、赵英、赵文。赵峥的父母赵权、刘雨泽分别在1982年和1977年去世。赵峥在2005年12月11日去世。

  赵峥名下有1号房屋和2号房屋,产权证填发日期分别是2001年2月11日、2002年4于28日。2005年5月7日,赵峥自书遗嘱一份,内容是:“我是日不妥,特立下此遗嘱:一、我病重期间不要通知亲戚朋友,以免影响他们的心情,影响他们的工作。二、我死后不设置灵堂、不置办墓地、不留骨灰。三、我死后属于我的财产,都由王亚楠继承,任何子女不得提出异议。立遗嘱人:赵峥,2005年5月7日。”

  在办案件审理过程中,赵三经法院传唤,没有到庭参与诉讼。

  四、案件审理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赵峥名下的1号房屋、2号房屋均由王亚楠继承所有。

  五、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认为,在集成开始之后,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依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涉诉房屋为赵峥和王亚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因此改良套房屋应当属于赵峥和王亚楠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占一半的产权份额。赵峥在去世前立有一份自书遗嘱,该自书遗嘱符合《继承法》第17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祝明年、月、日”规定的形式,因此该遗嘱应当认定为有效遗嘱。在进行遗产继承时,应当依照其遗嘱办理。即赵峥所有的1号房屋和2号房屋应当归王亚楠所有。

  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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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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