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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纠纷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01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北京市1502号、1503号房屋原系李材单位分配给其的公房。李材与其妻汪华共生育子女六人,即李淳、李道、李和、李辉、李文、李平(五岁时夭折)。李淳是李杨之父,李淳于1972年去世。1996年5月,汪华死亡。1997年,李材死亡。
  1997年4月24日,李杨、李道、李文、李和、李辉签订住房协议,该协议由李道执笔,协议内容为:将上述1502、1503号房屋居住权按照如下分配,李道、李道之妻、之子原为照顾李材迁居至此,因此1502号一居室留给其一家居住。李杨因为父亲死亡,由李材和汪华抚养长大,并得到其他亲属照顾,已到婚龄尚无工作,没有分房机会,其他亲属又无法为其解决住房,因此将1503号房屋两居室留给其作为婚房。购房事宜由李道出面代理,今后循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2012年3月25日,干休所在该协议上加盖公章,并载明:该住房协议经与所长核实,情况属实。后庭审中,李道称该协议是在李文的威胁下写的,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文、李和、李辉、李杨对协议上的签名是其亲笔书写表示认可。庭审中法庭询问李和与李辉,其均表示不知道李道所说的胁迫情况,二人对协议上的内容表示认可。
  1995年4月29日,李道(乙方)与干休所(甲方)签订《住房出售协议》,约定甲方将1503号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总价款27000元。诉讼中,李道称该协议是于李材去世之后签订,具体时间无法记清楚。1998年7月8日,干休所收到购房款,李道称1502号、1503号房屋购房款均为其交纳,其曾向李文借款20000元,但是至今尚未还款;李文称上述房款全部为其交纳。1999年6月7日,李道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李杨自2004年其至今一直君主在1503号房屋,李杨出具1997年李文代其交纳1503号房屋房租的收据,以及2009年至2013年间其支付该房屋供暖费等发票,证明其是该房屋的实际承租人以及该房屋行使管理权的情况。
  2012年3月9日,干休所出具证明信,证明李材将国家分配给自己的1503号房屋分配给其长孙李杨。干休所将房屋出售给李材时,李杨尚未参加工作,没有固定收入,于是以李材的儿子李道的工龄代替李杨将房屋买下来,503房屋实际是归李杨所有。购房前,503室房屋的房租、水电暖等费用都是由李文负担。2012年11月10日,干休所出具声明,内容主要是:该所之前于2012年3月9日出具的证明信只是看到了李文出具的住房协议和干休所部分人员的回忆出具,有失偏颇,因此宣布上述于2012年3月9日出具的证明信作废。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材系涉案房屋承租人,其死亡后,根据当时的房改政策及售房单位要求,李杨、李文、李道、李和、李辉签订了《住房协议书》。
该协议书名为住房协议书,实际是李材的继承人就由谁购买李材承租公房达成的一致意见,该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署,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协议书中就1503号房屋的归属进行了确定,明确归李杨所有,李道仅负责代理购房事宜,而非将1503号房屋归其所有。因此李杨要求李道将上述涉案房屋转移登记到自己名下,符合住房协议书约定的能力,因此法院支持李杨的送请求。
  法院判决后,李道不服仍持原反驳意见上诉至二审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维持了原判决。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李道名下位于北京市1503号房屋归李杨所有;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李道协助李杨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李杨名下。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查明的事实,1503号房屋原系李材单位分配给其承租的公房。李材死亡后,其继承人之间签订《住房协议书》约定了将1503号房屋留给李杨,并由李道出面代理购买该房屋事宜。该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李道现主张该协议书系其被李文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不是其真实意愿,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该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住房协议书》中就1503号房屋的归属作出了明确约定,现李杨起诉要求确认1503号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李道将1503号房屋过户到其名下,符合协议约定,法院予以支持。李道上诉不认可该协议书、不同意将1503号房屋过户给李杨,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组成安居房产律师团队,具有成功办理各类房地产案件经验。安居房地产律师团队,多年以来,潜心研究了房地产法律及房地产案件,对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商品房、存量房、经适房、房改房、央产房、回迁房、限价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对国内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中介公司的操作模式有深刻解读。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资质、权属、解押、网签、面签、监管、过户、交房等环节的法律问题。安居房地产律师办理案件主要涉及房地产买卖、继承、腾房、分家析产、居住权、共有、确权、借名买房等相关案件,在房地产专业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有能力办好各类房地产案件,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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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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