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婚姻家庭多个子女间如何继承父母去世后的房产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05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无权处分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 基本案情
李长兴与罗雪娟系夫妻关系,婚内育有四子女即本案四原告:李占生、李佳、李占友、李占民 。李长兴系再婚,其与前妻张惠兰婚内育有一子即被告李永。李长兴与张惠兰离婚时,被告李永才一岁多,此后一直和张惠兰共同生活。2007年8月14日,被继承人李长兴取得本市某小区两套房屋产权,两套房屋均为李长兴与罗雪娟的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11月19日,李长兴去世。2015年3月15日,雪娟去世,去世前二人均未留有遗嘱。
四原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上述遗产应由原、被告依法继承.但因被告李永长期在外地生活,从未对被继承人李长兴履行过赡养义务,故应对被告李永予以少分。被告李占永对四原告所述的家庭身份关系及被继承人李长兴、罗雪娟的去世时间没有异议,对遗产情况认可。但被告长期和生母在外地生活,自9岁起即残疾,对被继承人李长兴不是不尽赡养义务,而是客观条件不允许,故被告不同意四原告的诉请,要求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继承。
二、法院审理查明
李长兴与罗雪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内育有四子女即本案四原告。李长兴系再婚,其与前妻张惠兰婚内育有一子即被告李永。2007年8月14日,被继承人李长兴取得本市某小区两套房屋产权。李长兴、罗雪娟分别于2013年、2015年相继去世,去世前二人均未留有遗嘱。李长兴与其前妻张惠兰离婚时,李永尚年幼。在李长兴与张惠兰离婚后,被告李永一直和张惠兰共同生活。被告李永身患残疾,长期在京外生活,现为江苏兴化市高庄学校退休教师。
原告李占生、李佳、李占友及被告李占民之委托代理人其子李云峰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占生、李占友、李佳、李云峰诉称:被继承人李长兴与罗雪娟系夫妻关系,婚内育有四子女即本案四原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继承人李长兴、罗雪娟死亡证明,人事档案摘抄,房屋产权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市朝阳区某小区两套房屋的产权均取得于被继承人李长兴及罗雪娟婚姻存续期间,应为李长兴及罗雪娟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二位被继承人均已去世,且去世前未留有遗嘱,故上述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
本案中,四原告主张被告李永未对被继承人李长兴履行赡养义务,故应少分遗产。对此,烴院认为,虽被告李占永对被继承人李长兴未尽到相应赡养义务,但其长期在外地生活且身患残疾,并不具备相应的赡养条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的情况,故本院对四原告要求被告李占永少分遗产的主张不予采纳。但考虑四原告对被继承人李长兴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故本院在对被继承人李长兴的遗产分割时将对四原告进行多分。
三、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继承人李长兴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1号楼401房屋由原、被告继承并按份共有,其中四原告各享有该房屋九十六分之二十三的产权份额,被告李占永享有该房屋九十六分之四的产权份额;
2.被继承人李长兴名下位于并京市朝阳区某小区1号楼403房屋由原、被告继承并按份共有,其中四原告各享有该房屋九十六分之二十三的产权份额,被告李占永享有该房屋九十六分之四的产权份额。
2.案件受理费53800百元,由四原告各负担12890元(李占生已交纳,李云峰、李占友、李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四、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资深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遗产继承的顺序和份额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因被继承人李长兴先于罗雪娟去世,故在被继承人李长兴去世后,房屋中所享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首先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配偶罗雪娟及原、被告五名子女依法进行继承。关于罗雪娟及原、被告应继承被继承人李长兴遗产的份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