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为您解析何种情况下可以多分遗产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26
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地产相关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成案例,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孙林霞、王小林诉称:被继承人王永生与张红霞系夫妻,王永生于2013年去世,张红霞于2002年去世。二人有三名子女,长女王丽丽、长子王方向、次子王前进。王方向于2011年11月9日去世。原告孙林霞系王方向之妻,原告王小林系王方向之子。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某房屋系王永生与张红霞的遗产。现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继承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两套房屋,二原告主张继承两套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并主张其中一套房屋所有权归二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及评估费由原被告平均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王丽丽辩称:我不主张诉争的两套房屋的所有权,我只主张两套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我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给我相应份额的房屋折价款。被告王前进辩称:我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主张两套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额,并且我主张其中Y号房屋所有权归我所有。
二、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王永生与张红霞系夫妻,王永生于2012年去世,张红霞于2003年去世。二人共生有三名子女,即王丽丽、王方向、王前进。王方向于2010年去世。原告孙林霞系王方向之妻,原告王小林系王方向之子。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1号楼X号房屋(以下简称X号房屋)登记在王永生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Y号房屋(以下简称Y号房屋)登记在张红霞名下。上述两套房屋均属于王永生与张红霞的夫妻共同财产。现X号房屋由二原告实际居住使用,Y号房屋由王前进实际居住使用。本案审理过程中,二原告申请对X号房屋及Y号房屋现价值进行评估:X号房屋总价204.53万元,Y号房屋总价165.97万元。双方对评估报告均无异议。被告王前进为证实其对被继承人王永生照顾较多,向法院提交证明三份。二原告对王前进提交的三份证明不予认可,并称王永生生病期间,王方向脑溢血需要孙林霞照顾,王小林正在上学。二原告对医疗用品、护理、丧葬等费用支出收据真实性认可,也认可费用是王前进交纳,但称钱是原被告共同出的。二原告对住院病案及医疗费票据真实性认可,但称医疗费不是王前进一个人所出,照顾王永生也是王丽丽和王前进一起照顾的。被告王丽丽称王永生在住院期间是其与王前进一人一天进行照顾的,王永生出院在家的时候,王前进照顾多些。并称医疗费、丧葬费都是王丽丽所出。上述事实,有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王永生单位出具的证明、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信、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费用收据、住院病案、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三、法院判决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王永生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X号房屋归原告王小林继承所有,原告孙林霞、被告王丽丽、王前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王小林办理完毕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被继承人张红霞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Y号房屋归被告王前进继承所有,原告孙林霞、王小林及被告王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被告王前进办理完毕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原告王小林给付被告王丽丽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五万九千七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被告王前进给付被告王丽丽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三十二万五千九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可以多分。
(一)关于代为继承与转继承
本案中,继承人王方向在被继承人张红霞去世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故孙林霞及王小林作为王方向的配偶及子女有权转继承张红霞的遗产。
继承人王方向在被继承人王永生之前死亡,故王小林作为王方向之子有权代位继承王永生的遗产。
(二)关于遗产继承份额
被告王前进主张其对被继承人王永生照顾较多,应当多分遗产的意见,古语有云“久病床前无孝子”,对于晚年久病缠身的老人而言,儿女在病床前的守护和照顾无疑是对老人尽了主要的扶助义务,从王前进提交的住院病案材料来看,王永生晚年患有较多严重疾病,尤其临终前三年有余的时间里,时常住院治疗。王前进在照顾晚年久病多病的父亲王永生方面,确比他人付出较多,实属不易,在确定王永生遗产继承份额时应酌情予以考虑。但对被继承人张红霞而言,王前进未提交任何证据,故对张红霞的遗产,应由王丽丽、王前进及王小林均等份额予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