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京房产律师房屋拆迁引起的遗产继承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09
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地产相关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成案例,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王小刚诉称,我与王小强、王中力系兄弟关系,张兰英系我们母亲。张琳琳系王小强与前妻张文君之女,王小强与张文君于1985年离婚。张琳琳一直随女方生活。王小强生前自1982年开始承租其单位103号房屋,并一直与我母亲张兰英居住使用。自王小强2007年1月4日去世后,为方便照顾老人,我一家三口搬入该房屋并将户口迁入,与我母亲共同居住。2008年前后,该地区进行了拆迁,2009年1月18日,我母亲张兰英去世。2010年5月21日,我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和《补充协议》,并领取了拆迁补助款共计人民币1432500元。
之后,张琳琳与我协商讨要拆迁款,当时我误认为该房产系王小强的遗产。基于这种前提,我与张琳琳签订《遗产继承协议书》,将拆迁款中的800000元给付给张琳琳。该遗产继承协议书也明确了我给付张琳琳这笔款项的前提:"该拆迁补偿款系被继承人(王小强)遗留的个人财产,应由继承人张琳琳依法继承"。后经法院判决书确定,该次拆迁是针对居住在该公房内的居住人口进行安置,并非由房屋的承租人享有,凡是登记在拆迁补偿协议内的,均有权取得补偿费用。因而,该拆迁款并非仅仅是王小强的遗产,我母亲张兰英、王小强、王中力以及我一家三口均有权获得拆迁份额。我认为,我与张琳琳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书》属于对拆迁款的性质产生了重大误解,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诉请法院:
(1)判令撤销我与张琳琳于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书》,张琳琳返还我拆迁补偿款433500元;
(2)判令诉讼费由张琳琳承担。
2、被告辩称
张琳琳辩称,首先,拆迁之前,我与王小刚、拆迁公司都有沟通。拆迁的时候,拆迁公司将钱给了王小刚。经过我方半年时间的讨要,王小刚将800000元给我。期间,我们协商了很多次。协商系和平协商,平等谈判。所以我认为既不存在重大误解,也不存在胁迫的情形。王小刚在一审的时候提及拆迁款并非仅仅是王小强的遗产,虽然王小刚给了我800000元,但是经过一审、二审的判决,我给了王中力80000元,加上100000元律师费,我只得到了620000元。
其次,王小刚可以拿到的份额是429750元,其中王小刚本身有289750元,张兰英代位继承有14万余元,我得到的是286500元,王小刚和张琳琳这两笔款项加起来约72万余元。这些钱是王小刚可以自由支配的。所以不涉及其他人的财产。
此外,《合同法》规定了撤销权消灭的两种情形,签订协议的时间是2010年11月,现在是2013年12月,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断的情形,所以已经过期。同时王小刚本人亲自书写协议,摁手印明确表示本协议签订后,双方无其他纠纷,所以王小刚已经放弃了撤销权。针对该拆迁补偿款是否为王小强的个人财产,双方当时的理解是这是王小强的遗产,所以是王小刚自愿的一种处分行为。
二、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琳琳是王小刚弟弟王小强之女。王小强、王小刚、王中力均系张兰英之子。王小强生前承租了103号房屋,并一直与张兰英在该房屋内居住。2009年1月18日,张兰英去世。2010年5月21日,王小刚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
2010年11月4日,张琳琳(甲方、被继承人之女)与王小刚(乙方、被继承人之弟)签订《遗产继承协议书》,内容为:"被继承人王小强于2007年1月5日死亡,遗留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单位103号房产一套。因该房产拆迁,由乙方代为与北京某公司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并由乙方代为领取了拆迁补偿款,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壹佰肆拾壹万余圆(元)。
该拆迁补偿款系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应由继承人甲方依法继承。鉴于乙方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日常生活给予以了一定的照料与帮助,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上述作为被继承财产的拆迁补偿款分配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2012年,王中力将王小刚、张琳琳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令对103号房屋拆迁补偿款依法分割,由王中力分得三分之一。法院出具已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103号房屋系针对公房进行拆迁,并非针对所有权进行补偿,因此,拆迁所获得的款项并非全部由房屋的承租人享有;对103号房屋的全部拆迁款依据拆迁协议中载明的人数予以平分。
另王小刚领取拆迁款后,其已与张琳琳协商并给付其80万元,应视为分配拆迁款,王小刚、张琳琳已达成合意,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
三、法院判决
裁判结果:
一、撤销王小刚与张琳琳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书》。
二、张琳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王小刚人民币四十三万三千五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律师点评
(一)合同内容非真实意思表示可撤销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张琳琳与王小刚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书》虽然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但从协议书内容可以看出,王小刚签订合同时是基于拆迁补偿款系被继承人王小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应由继承人张琳琳依法继承的认识。而在之后的法院判决认定,拆迁所获得的款项并非全部由房屋的承租人享有。故从以上情节可以看出,王小刚、张琳琳在签订《遗产继承协议书》时,对于拆迁补偿款的性质以及分配有错误认识,王小刚将部分拆迁款项支付给张琳琳是属于对合同内容的重大误解,非其真实意思,签订内容亦对其显失公平。
(二)提出撤销权诉讼要及时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指出,现王小刚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终审判决后的一年内,提出撤销权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其提出撤销双方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书》的诉讼主张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合同撤销后,张琳琳应将多收取的款项返还给王小刚。因王小刚对于重大误解的产生亦应承担部分责任,故其应承担部分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