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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二手房纠纷律师解析一起经济适用房过户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03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2001年6月21日,陈阳借单小双名义从北京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东方公司”)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1301号房屋(下称“该房屋”),由单小双与新东方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陈阳、杨海向新东方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剩余房款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新东方公司将该房屋交付给陈阳、杨海,该房屋由陈阳、杨海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且《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等原件均一直由陈阳保存。
  2008年3月8日,单小双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该房屋的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2015年3月5日,陈阳、杨海(乙方)与单小双(甲方)签订《借名购房过户协议》,协议约定:2001年6月21日,单小双自愿借名与陈阳、杨海购买该房屋;购买该房屋的全部房款、税费及过户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陈阳、杨海承担,陈阳、杨海为该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及所有人;单小双愿意配合陈阳、杨海办理房屋过户的一切相关手续;签过户协议当天支付单小双补偿金。
  2016年3月30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全部贷款证明》载明:兹证明单小双已于2015年3月25日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工行于2002年1月14日向其发放的该房屋贷款全部偿还。现该房屋无抵押,无查封。
现陈阳、杨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单小双签订的《借名购房过户协议》有效,并要求单小双配合将该房屋产权变更至陈阳、杨海名下。

  二、法院审理
  陈阳、杨海提交陈阳于2002年5月26日代单小双缴纳该房屋有线电视初装费的收据,于2002年5月26日代单小双与北京东日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房屋委托代管合同》,于2003年2月11日签订的《采暖散热器订货保修合同》,于2003年2月13日签订的《木地板订货协议书》,于2003年2月28日签订的《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等证据以证明该房屋由其装修并居住使用。单小双对此予以认可。
  陈阳、杨海表示愿意于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当日向单小双支付补偿金。单小双对此同意。

  三、法院判决
  1、单小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陈阳、杨海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2、陈阳、杨海于办理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当日支付单小双补偿金。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1、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
  陈阳、杨海与单小双签署了《借名购房过户协议》约定:陈阳、杨海以单小双名义购买该房屋,该房屋的购房款由陈阳、杨海支付,现陈阳、杨海居住并使用该房屋,房屋相关合同、购房款发票等手续原件均由陈阳、杨海持有,故对陈阳、杨海与单小双之间的借名买卖关系予以确认。
  2、虽该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但该房屋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前签订,双方又在协议中约定在该房屋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故该协议应为有效。
  3、现该房屋已满足有关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条件,故陈阳、杨海要求单小双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的请求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另,陈阳、杨海表示愿意于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当日向单小双支付补偿金,单小双予以接受。
  综上,单小双应协助陈阳、杨海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陈阳、杨海于办理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当日向单小双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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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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