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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析一件借名买房过户被支持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1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6年3月23日原告购买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彩虹园56-1078房屋一套,登记在被告赵明、赵园名下。原告按约定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并按期归还贷款,现全部房款已经还清。2006年7月该房屋交付使用,原告居住使用至今。现该房屋满足转移登记条件,原告预将房屋转移登记在其名下,于2013年10月要求二被告配合办理,被告赵园借故拖延,被告赵明未出面配合办理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坐落天津市河东区彩丽园56-1078房屋归原告所有,二被告将房屋转移登记在原告名下。

 

二、被告辩称

被告赵明及被告赵园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天津市河东区彩虹园56-1078房屋系二被告所有,不存在原告购买,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情况。2005年赵明取得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于2006年3月购买该房屋。产权人为赵明,赵园为共有权人。二被告是该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原告所称原告按照约定要求转移登记该房屋与事实不符,被告没有过类似的意思表示,被告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合法人,该房屋系赵明及其妻子名下的唯一一套住房,被告不可能做出上述意思表示,同时,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购买资格具有法定专属性,而原告并不具备购买条件,因此,无论从事实上还是从法律上原告均不具备成为该房屋所有人的资格。二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雷与被告赵明系兄弟,被告赵园系被告赵明之女。2005年被告赵明取得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2006年3月23日被告赵明、赵园作为乙方与天津市安居建设发展总公司签订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购买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彩虹园56-1078号房屋,价款为311678元,首付101678元,以被告赵园的名义贷款210000元。上述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乙方签名“赵明、赵园”系原告赵雷亲笔书写。该房屋首付款由原告赵雷存入被告赵园名下账户,用此账户支付房屋首付款,自签订贷款合同后至2007年3月5日,每期贷款均由原告偿还,2007年3月6日原告赵雷一次性清偿贷款206199.35元,房屋贷款全部还清。涉诉、、房屋的买卖合同、契税发票、维修基金收据、还贷手续及原始房屋产权证均在原告赵雷处。该房屋于2006年7月15日交付给原告赵雷,原告之女赵晶于房屋验收单上签名,并与开发商签订业主公约,与物业公司签订消防、装饰装修、车位使用等协议,与自来水公司签订用水协议书。原告为房屋交纳了自房屋交付至2014年7月15日的物业费及自房屋交付至2013年度的采暖费。房屋交付后由原告进行装修,并居住使用。2010年3月10日被告赵明取得房屋的产权证,赵园为共有权人,首次办理房屋产权证由原告赵明保存,2013年11月14日二被告再次办理房屋产权证。庭审中,二被告否认与原告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主张二被告因与原告关系很好,委托原告签订购房合同,因经济困难所有房款均向原告所借,分期偿还的贷款均由原告出资及办理,二被告不清楚还贷数额,曾一次性偿还原告还贷款8000至10000元,一次性清偿贷款206199.35元系原告偿还,仍系二被告向原告借款。

 

四、法院判决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天津市河东区彩虹园56-1078号房屋归原告赵雷所有;

二、被告赵明、赵园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原告赵雷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至原告赵雷名下,过户费用由原告赵雷承担。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及该借名买房效力的认定。借名买房系指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名义买房人和实际买房人约定实际买房人以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人的名义买房,等到条件允许时再将房产过户到实际买房人名下,借名买房中应以实际买房人对房屋进行出资为构成要件。本案中原告签订并持有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偿还贷款凭证等,且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和按揭贷款,自房屋交付开始即由原告居住使用至今,因此,综合房屋实际出资情况、房屋占有使用情况、购房票据及所有权证书持有状态等方面,上述事实足以推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二被告主张房款全部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一节,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借名买房实质上是涉及购房资格的交易。借名购买的房屋仅仅是限制流通物,并非禁止流通物。本案中被告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资格系因房屋拆迁,而并非因经济困难,房屋虽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但因拆迁取得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资格,原、被告之间的借名买房并不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同时涉诉房屋所有权证书取得及契税缴纳至今均已满5年,即限制上市交易期已届满,涉诉房屋已取得上市交易的条件,故原、被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条件已经具备,因此原告诉请要求涉诉房屋归原告所有及登记至原告名下的诉请,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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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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