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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点评一起回迁房购房指标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1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苟静称:2007年6月8日,原告苟静与被告张由登记结婚。适逢被告户籍所属村街拆迁改造,按政策每名家庭成员享受57平方米成本价购房资格。2007年7月27日,原告苟静和被告张由,用原告苟静享有的57平米成本价购房资格,购买了通州区某村60平方米一居室回迁房一套。2007年12月7日,女儿张雯雯出生。2009年9月29日,原告苟静和被告张由用女儿张雯雯应分的57平方米成本价购房资格,购买了通州区某村85平方米二居室回迁房一套。2014年3月25日,原告苟静和被告张由协议离婚,上述财产未作处理。现原告苟静得知诉争房屋已经实际交付。请求判令:2007年7月27日《拆迁购房合同书》所对应的房屋归原告苟静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由辩称:不同意原告苟静的诉讼请求,诉争房屋系被告张由的父亲买的,与原告苟静没有关系。房子没有原告苟静的份额。

被告张甲、刘文喜共同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苟静的诉讼请求,没有原告苟静的份额,张雯雯的到18岁才给,现在不给。

 

三、审理查明

被告刘文喜与案外人张新光(已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被告张由、张甲。

现原告苟静的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通州区某村,与被告张由、刘文喜、张甲的户籍地相同。

2007年7月27日,张新光(乙方)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村民委员会(甲方)签订《拆迁购房合同书》约定:乙方应购买楼房套数按成本价均价计算,应购一居室60平方米壹套,金额83160元,合计购楼数83160元;应付房屋费楼房一居室壹套,每月金额500元;乙方应交纳甲方购房款总计83160元;乙方对所购楼房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日,张新光交纳了房款83160元,并出具了收据。

原告苟静陈述该房屋系其与张由结婚后,用苟静应享受的57平方米购房指标所购置的房屋,并提交了一份通知,该通知系某村委会下发,载明:2011年12月31日为某村楼房购楼面积分配终止日。凡是2011年12月31日后新结婚的男女适龄人员及该终止日后出生的新生儿童不再给予享受楼房购房面积。据在某村委会调查,村委会工作人员告知关于某村委会的购房政策系2012年以前嫁过来的就享受购房指标,2012年之前出生的孩子也享受购房指标当时签订购房合同都是和户主签订的,不与享受购房指标的个人签订。

原告苟静提出同意向被告支付该套房屋的购房款,并同意在诉讼请求中予以确认,同意承担相应的购房款,但只同意支付购房款的一半。

被告刘文喜、张甲称原告苟静已经与被告张由离婚,不再是被告刘文喜家的儿媳妇,就不应该再有该套房屋的份额。

 

四、法院判决

1、依据《拆迁购房合同书》所购买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门的房屋归原告苟静居住使用;

2、原告苟静给付被告张由、刘文喜、张甲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门房屋的购房款83160元。

 

五、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一)离婚后儿媳是否仍享有购房指标。

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07年7月27日由张新光与某村委会签订《拆迁购房合同书》所购买的房屋,系以原告苟静所享受的购房面积所购得的,购房时原告苟静已经与被告张由结婚,被告刘文喜亦认可是儿媳妇享有57平方米的购房面积,且根据某村委会核实确认2012年之前嫁到某村的媳妇和2012年之前出生孩子均享受购房安置面积,2012年以后的就不再享有了。故确认2007年7月27日所购置的房屋系以原告苟静享受的购房指标购买。该套房屋现已经交房,且原告苟静与被告张由离婚后,原告苟静并未取得其他安置房屋,且女儿张雯雯随原告苟静生活,本着照顾女方和孩子权益的原则,又因苟静个人所享受购房指标,根据被告方亦已实际取得了另外三套房屋用于安置,故该套房屋应由原告苟静取得居住使用权。

对于三被告提出的原告苟静现已并非被告家儿媳妇,故不能对该房屋享有份额,律师认为虽然原告苟静已经与被告张由离婚,但购房的时间为2007年7月27日,其时原告苟静与被告张由系夫妻关系,有权利享受某村的购房指标,且房屋已经实际购买,并非双方离婚后购买,双方离婚亦不能否定原告苟静曾享受过购房指标的事实,故被告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关于房款的支付。

关于原告苟静只同意向三被告支付购房款的一半。律师认为当时购房时收据上载明的交款人为张新光,现张新光已经去世,原告苟静无法证明购房款系其交付了一半。故因该套房屋支付的购房款全部由原告苟静承担。

提示:拆迁安置房购房指标的取得要具体视拆迁补偿协议而定,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拆迁权益,建议详细咨询专业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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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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