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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有何作用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18

  案例一
 
  王先生和刘女士是婚前买了一套价值九十万的房屋。因房款太高,双方凑了首付款,以王先生的名字又从银行贷了部分房款,产权证登记双方的名字。五年后,双方决定离婚。二人就房屋产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律师点评:此类情况,房屋应定义为双方共有,若二人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以王先生名义贷款,而仅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的话,那么如果双方有约定就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刘女士的出资即认定为借款。
 
  案例二
 
  赵先生婚前父母出资买了一套商品房给赵先生结婚用,产权登记在赵先生名下,该房屋办理了银行贷款,贷款部分由赵先生和妻子共同按揭偿还,婚后五年赵先生和妻子办理离婚。关于房子产权归属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律师点评:此类情况,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首付(父母出资的购房款)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予,属于己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及其房屋增值部分,需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对房产份额有约定的,应按份共有。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父母的出资应该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予,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律师表示,此类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因此建议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前可以先去公证处办理婚前协议,对双方就财产的出资、归属立个约定,万一日后婚姻出现问题,这种先小人后君子的做法能够使双方的权益都能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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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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