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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压辐射为由解除购房合同能否获支持?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18

  【案情】
  2014年10月,买房人刘某与出卖人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购买张某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宝华镇某房屋一套,房价为815000元,且约定了违约金10万元。过户当日,刘某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余款50万元以商业贷款的方式支付。然而,一个月后,刘某找到张某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宣称张某在介绍房屋时宣称房屋西侧的高压线仅为2千伏,不会产生电磁辐射,对居民入住毫无影响,但经自己现场查看核实,小区西侧的高压线实为千万伏级,会直接产生相应的电磁辐射,势必会影响本人及家人生活,因张某故意隐瞒房屋重要事实,故要求解除合同。眼见刘某迟迟不履行法律义务,2014年12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整。
 
  【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辩称原告张某故意隐瞒房屋西侧存在高压线的重要事实,将严重影响其生活,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导致合同的解除,法院认为,被告刘某在合同签订前已前往本案所涉房屋中查看,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以及周边情况,故其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认定系刘某的违约行为导致了买卖合同的解除。本案中,买卖合同因买受人刘某的违约行为而解除,出卖人张某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刘某不能证明刘某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故张某主张的实际损失,证据不足。法院综合考量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并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4万元。
 
  【判决】
  于是一审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刘某支付原告张某违约金人民币计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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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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