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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财产被出售 前妻诉请确认买卖协议无效被驳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25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按份共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某告诉王某(化名)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卢林(化名)与第三人木子(化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及判令该房屋某、被告各得一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居民王某与卢林某系夫妻关系,1997年7月双方自愿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座落于北京市南大寺7号的房屋等家庭共有财产均归卢林所有,若卢林出售该房屋,须给付王某人民币10000元整。同年9月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将该房屋变更为共同财产,同时约定,须双方共同签订,房产方可出售。1998年8月卢林与木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该房屋以4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木子。协议签订后,木子实际取得了该房屋,并一直居住至今。2008年10月,王某以卢林为被告、木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才知道该房屋被卢林出售为由,要求依法确认卢林与木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法院判令该房屋其与卢林各得一半。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将无全部处分权的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人,第三人购买了该房屋,且已实际取得了该房屋并一直居住至今,故第三人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某告有权向被告请求赔偿损失,故对某告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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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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