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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房产却成空中楼阁 拍卖典当两行同担交付责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26

  典当行授权拍卖行拍卖房产一处,王某通过竞拍购得该房产,半年多却未取得房产及有关手续。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典当行三日内将房产交于王某,并协助办好手续,拍卖行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3日,郭某以自有房产一处与某典当公司典当金额100000元,期限自2006年10月3日至11月3日。合同到期后,郭某一直未赎当。2007年6月13日该典当公司与日照某拍卖行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典当公司将上述抵押的房产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2007年4月8日,王某通过竞拍,以220 500元竞买了该房产。但此后,王某一直未取得该房产及有关产权过户手续,于2007年11月10日将拍卖行及典当行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履行交付义务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对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即房屋产权登记证书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本案原告虽然通过拍卖形式竞买了房屋,但是应当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被告日照某拍卖行作为中介机构,理应按照约定移交标的物,而未移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某典当公司在第三人未续当、赎当的情况下,通过合法的拍卖程序依法处置了第三人典当抵押的房产,其应当向原告王某交付拍卖的房产并办理相关的房屋产权过户变更手续,但至今未能履行上述义务,亦构成违约。据此,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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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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