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热点新闻 >

口头协议买房未果 购房者索利息损失证据不足被驳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26

  刘女士认为自己与王先生已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协议遂提前提取50万元定期存款,后王先生提出不卖房,刘女士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利息损失。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因刘女士无法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法院驳回了其索要利息损失的诉请。

  原告刘女士诉称,2008年2月27日,王先生欲售出其位于海淀区永丰北京市西六建材工贸公司9号楼一房屋。双方口头协商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以50万元的价格作为房屋成交价。同时刘女士告知王先生,其准备的房款50万元是存的一年定期存单(从2007年9月至2008年9月到期)。2008年3月1日王先生通知刘女士交房款,原告遂即将50万元定期存单改为了活期取出,利息损失17 527元。但在2008年3月2日,王先生突然向原告提出不卖房了,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利息损失。故起诉要求王先生赔偿利息损失17 527元。   庭审中,王先生辩称,其与刘女士并不相识,之间没有房屋买卖关系。被告曾经与刘女士的姐姐洽谈过房屋买卖的事宜,但是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以也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造成的利息损失是刘女士自身造成的,与被告无关,买卖房屋合同没有签订也没有确定买卖房屋事宜。因此不同意刘女士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就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刘女士主张曾与王先生达成口头购买房屋协议,但未能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依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刘女士主张自银行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系因向王先生交纳购房款,法院不予采信。刘女士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虽带来一定利息损失,但要求王先生支付经济损失17 527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刘女士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分享到:

上一篇:老年人法律咨询房产纠纷最常见

下一篇:可直接起诉的房产纠纷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