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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婚姻法中探望权的执行问题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02

  虽然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已有一年多了,但对探望权作判决还不多见。鉴于对婚姻法的力度加大宣传,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此类案件必将成为民事审判的一大热点,同样,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的探视的案件也随之产生,借名购买房改房,产权归名义人所有。如何面对新类型执行案件,是每个执行法官值得深思的,目前由于与探望权执行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导致在强制执行时有些实际情况难以解决。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确认探望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为解决离婚双方探视子女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而从心理学角度看维护了子女的身心健康,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促进社会稳定及维护家庭安宁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一、探望权的概念及特证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只规定了探望权,而没有涉及探望权的范围、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探视行为,未作进一步明确的规定,这就使执行法官对探望权的执行,在具体操作时无执行程序依据,执行到什么程度,探望权的执行才算完成执行程序。

  探望权广义上泛指一方看望另一方的权利,婚姻法中规定的探望权具有特定的含义,是指基于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的父母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没有财产内容的一种探视、看望行为的权利。婚姻法探望权具有以下特征:

  1、探望权的产生只能发生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不然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探视行为,它的前提是基于亲权,体现人伦道德内涵;

  2、探望权利人具有排他性,探视人与被探视人必须是法律规定具有探望权利的人与受探视的人,非法律规定的人不具有探望权;

  3、探望权实施的不可代理性,借名买房 不受法律保护,因探望权属于人身权利范畴,探望权的实施只能是权利人本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行使;

  4、探望权内容的非财产性,探望权的实现应当说是探视人与被探视人有面对面的情感交流的过程,只是情感上的满足和精神上的愉悦,借名买房,被起诉腾退房屋,而非物质上权益;

  5、探望权假如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实现,审理阶段只能作出中止探望权,不能终结探望权,同样执行程序也只可适用中止执行,不适宜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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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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