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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不符合贷款条件 要求退订成功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06

  郑某为结婚准备新房,看上了张某位于通州区的一套房屋,双方签约之后,郑某支付82万元首付款以及定金,但随后国务院发布通知,郑某不再符合贷款条件,无法履约,为此起诉要求和张某解除合同。日前,通州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2010年4月7日,郑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郑某以总价147万购买张某的一处房屋。2010年4月16日,买方交付了购房首付款和定金82万元。

  十天后,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布"十号令",调整了原有的房贷政策,按照《通知》规定,郑某不符合贷款条件,无法取得贷款,郑某没有能力再交付房款,无法履行合同。

  原告

  郑某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退还购房首付款及定金82万元。

  被告

  张某提起反诉称,在与郑某签订合同后收取82万,是因郑某无法及时提供手续导致贷款无法顺利进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张某要求郑某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

  法院判决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郑某与张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国务院发布了《通知》。根据《通知》精神,郑某无法通过贷款方式支付剩余的购房款,因此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此种情况系国家政策变更引起,不可归责于郑某,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支持郑某的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张某的反诉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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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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