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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反覆的房产确权案是否可向最高院申诉?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14

  【问】

  我家在辽宁省大连 普兰店市。这是一桩有关房屋产权的官司。大体情况是这样的:我父亲和崔某同是一家单位的职工。数年前,崔某租用了单位的一套住房,向单位每月缴纳租金。后来单位把崔某租用的那套住房分配给了我父亲,我家拿到了这套住房的房屋产权。但是由于我家有房住,不急于一时,而且,崔某也口口声声说等他有了住房就搬走。碍于人情,我们也没有收崔某的房屋租金。直至1993年左右那套瓦房拆迁,我们想就势把房子收回。其间我父亲也多次要求他们搬走,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始终未能如愿。瓦房改建的楼房完工之后,他们又利用各种手段强行入住。我们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我们的利益。于是便开始了漫长而艰苦的打官司之路。

  从1994年至今,在地方人民法院翻来覆去地打了五六场官司,有输也有赢可最离谱的是,最近一次的大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他们把这个产权纠纷的案子扭曲为法院不予受理的分房腾房纠纷。进而统统的否决了前几次的判决,还取消我们的房产所有权资格,并且不再受理我们的诉讼。

  因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给我们填写相关证明,所以沈阳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无法受理此案。

  在这期间,已故崔某的家人利用各种非法的手段,最终暂时达到了他们无耻的目的。

  我想咨询一下,我们现在应该采取何种途径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呢?我们能否向全国最高人民法院诉讼?

  【解答】

  1、你们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

  2、向检察院进行控告,取得检察院的支持而向法院提出抗诉也是一种办法。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

  3、要求申诉,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尤其要有明确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

  4、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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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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