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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北京律师靳双权点评一起征收补偿安置房分割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8-0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史?诉称:史韦与陈丰系夫妻,史?和史乔系二人之子。史韦夫妇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号有一套房产,系祖业产。1988年史韦和史?共同将祖业产翻盖,形成南房三间,面积67平方米。史韦于1999年1月14日离世,上述房屋未进行分割。2011年2月20日拆迁,史乔签署拆迁协议,将拆迁利益占为己有。×号房屋系史韦与陈丰的财产,我作为史韦的继承人之一,有权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史韦的遗产。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我支付补偿款544407元,包含拆迁补偿款159690元和6年的安置周转费的本金及利息;2、判令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号房屋72平方米的面积归我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陈丰、史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号房屋内南房三间是史韦夫妇所建,并非原告与史韦共建;如果史乔所签协议项下的征收利益中有属于史韦的遗产,我们同意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三、审理查明

  史韦于1999年1月14日死亡。×号院系史韦从其父亲处分家取得,最初分得两间半老房子。

  2011年3月18日,史乔作为被征收人就×号院内的三间南房和一间自建房(2号房)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载明,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住宅平房3间,建筑面积44.37平方米。房屋性质为私产。实际居住人口2人,为史乔、刘林。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实际安置面积80平方米,为一套三居室。被征收房屋补偿款64690.1元。奖励补助费共计95000元。奖励、补助费扣减应缴房款后共计90545元。

  征收档案中,有陈丰和史乔签名的《房屋分割协议》一份,载明,“×号房屋产权人陈丰自愿将本处房屋归我儿子史乔所有。以上房产分割协议我们全家没有争议,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陈丰、史乔共同承担。”

  四、法院判决

  1、北京市门头沟区×号房屋由陈丰、史乔、史?共有,其中史?享有13%的份额,史乔享有36%份额,陈丰享有51%的份额;

  2、史乔给付史?征收补偿款25000元;

  3、史乔给付陈丰征收补偿款99000元。

  五、资深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征收房屋中三间系史韦和陈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当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一半份额归陈丰所有,剩余部分为史韦的遗产。

  史?主张上述房屋系1988年其与父亲史韦共同翻建,直至拆迁。被告方不予认可,且史?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应不予认可。史?主张史乔协议项下自建房系史韦所建,被告方不予认可,史?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证明。结合×号院院内其他房屋权属情况以及征收协议签署情况,我们对史?的主张不予认可。

  故可以认定:史乔协议项下的南房三间系史韦经审批于1988年自行翻建,史乔协议项下的自建房即2号房系史乔所建。

  陈丰、史乔、史?作为史韦的法定继承人,分别有权继承史韦遗产的三分之一。史?要求继承2号房对应的征收利益,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2号房系史韦的遗产,其该项主张,应不予支持。

  安置房分割比例应参照原被告享有的被征收房屋份额、签约情况等因素予以分割。当事人同意按照各方对安置房权益所享有的份额比例承担补交的差额面积购房款,予以支持。史?主张给付拆迁补偿款及周转费利息,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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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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