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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注意开发商出具的材料是否齐全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8-17

  开发商应当:

  (1)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2)出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或根据预售合同约定出示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

  (3)提供《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表》,其中《房屋公用部位建筑面积说明》中必须将分摊的共有部位全部列明,并能与建筑平面布置图对照查核。非住宅交付则应根据约定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上述文件中应当分别写明以下内容:

  (1)《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包括:

  a、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b、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c、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d、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2)《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做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a、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b、结构类型;

  c、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d、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e、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f、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g、配电负荷;

  h、承重墙、保留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i、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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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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