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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的房子应该属于谁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9-08

  案情回放:

  家住菜户营的孟女士从某开发商处购得一套商品住宅,并按合同付清了购房款,开发商也如期交了房。但由于种种原因,孟女士一直未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也就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两年后的十月的一天,孟女士突然接到法院通知,令她限期搬出所购的房屋,原因是她并不是这套房产的合法权利人。原来开发商由于经营不善已经破产,并且在破产前悄悄把孟女士所购房产重复卖给了张先生,而张先生却及时要求开发商协助,顺利地将该房产在房管部门进行了权属登记,取得了相关的权属证书。孟女士得知此事后心急如焚,到司法所询问此事,自己能否主张权利。

  律师分析:

  孟女士虽然已于更早时就付清了房款而且现在也实际占有着该套房产,但由于其没有办理权属登记,依据法律规定,国家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内容具有公信力。应该根据《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根据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认定张先生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不认可孟女士是该房产的合法权利人,所以,孟女士必须限期搬离,由房产的合法权利人张先生接管。此时,孟女士唯一能做的,就是首先搬离她所购的房屋,然后再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并赔偿违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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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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