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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交房违约纠纷,开发商惯用的推辞说法有哪些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9-21

  房地产经过前几年的蓬勃发展同时,也产生不少的纠纷,其中延迟交房违约纠纷日渐增多.而总结各类纠纷.房地产开发商惯用以下几点作为推辞:

  一.中考,高考因素导致交房推迟;

  中考,高考是年年都有,这是也众所周知的事实,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楼盘时候应该考虑这方面因素.而日常生活中很多开发商把此情况归咎于不可抗力情形,这是不正确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中考和高考是可以预见,不构成不可抗力.

  二.政府行为-供电不足导致延迟交房;

  开发商利用供电局供电不足来推托责任,只是忽悠广大消费者而且,

  首先供电局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能行使行政职权的部门,而是电力企业的一个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电力局或供电局曾经是政企合一的单位,拥有行政职权。但是,在电力体制改革后,只是供电企业(国家电网公司或其他电网公司)的一个地方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而已,不再是政府部门,也不享有行政职权。依据电力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该法也未授权供电局或电力局行使行政职权。因此供电局供电行为不属于政府行为。第二,作为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清楚在商品房建设期间可能遇到电力不足问题,而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弥补,造成延迟交房那是上诉人与供电局之间的问题,不应该转嫁给作为业主答辨人承担。业主要购买的是合格的商品房,没有理由为该商品制造过程中的问题负责。

  三.以天气因素为由延迟交房

  暴雨等天气是作为自然现象是可以预见,因此天气因素并不构成不可抗力。开发商在签合同时就应该知道施工中可能会下雨,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确保施工正常,其主观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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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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