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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单独收取天然气费及光纤费怎么维权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0-10

  【问题】

  业主李女士于2005年12月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房屋在交付使用时要交纳一笔天然气费和光纤费,由于当时她对这些费用的交纳并不知情,便与开发商签定了该协议。今年临近交房时,她才从朋友处得知,物价局早在2005年2月1日就出台了天然气费及光纤费应计入房价,不再单独收取的规定,当李女士据此找到开发商表示拒交天然气费及光纤费时,却被告知双方已在合同中有约定,如果业主不交该费用,开发商便不交钥匙给业主。面对这种情形,李女士不知该如何是好。

  【回答】

  律师称,根据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价费[2005]12号)文件规定的2005年2月1日之后,依据该文件第六条“本《通知》下发后,各开发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以上规定。2005年2月1日后,若违反上述规定,物价部门将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以前的商品住宅价格构成以买卖双方合同或约定为准。”的规定,2005年2月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买卖双方合同或约定为准。

  2005年2月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其建设费用一律进入房价,不得在销售价格之外另行向消费者收取开发项目内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气、排污、通讯、通邮、有线电视、公共照明、园林绿化、环卫等费用。本案开发商无权收取李女士的天然气费及光纤费,双方已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收费条款为无效条款。如果开发商以业主不交天然气费及光纤费为由拒交钥匙给业主,业主可以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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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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