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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认定为违法建设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0-23

  市民郭先生近来是相当郁闷,去年他在南沙区南横村内河涌边租下一栋房子打算经营餐厅,投资20万余元,办理营业执照时才发现自己所租楼房竟然是违建房,在向屋主索赔后反遭断水停电被强行清场,真是有苦说不出???。

  买房时,开发商跟你说能在露台上搭个阳光房,你傻傻就去搭了,最后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要拆,一下子损失好几万;跟着邻居协商一起在房子旁边搭个小屋,还没建好就又被拆了……类似的事情,你身边有没有发生过?其实,这就是我们平时常说的违建行为,一些业主随意改造房屋结构、私搭乱建阳光房,都是因为不了解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违建行为,所以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一下违建认定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设: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

  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四)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五)未经依法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六)在铁路、公路两侧、高压线走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进行建设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在水库、河道等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八)其他违反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或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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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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