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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限制使用公积金贷款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0-26

  针对部分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拒绝购房者使用公积金贷款或附加不合理条件,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将联合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监督检查,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将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多次接到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投诉或上访,经调查、核实,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存有拒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待购房职工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如商业贷款可打折,公积金贷款不打折)等行为,直接损害了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合法权益。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要求,驻济各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凡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按揭楼盘必须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银行申请开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人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

  济南明确,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销售过程中,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附带条件阻碍或变相阻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采取高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售价等手段变相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同时,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将不断简化贷款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确保自贷款申请人向贷款银行提交初审材料齐全之日起、至贷款资金发放到位止不超过15个工作日,尽量加快开发企业的资金回笼速度,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做到应贷尽贷,以满足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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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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