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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许诺以房抵债时债权人的债权如何保障实现?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0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冯廷诉称:被告曾向原告借款共计40万元,并约定利息按月支付。后因被告逾期无法清偿借款及利息,便许诺以房抵债,将其名下的黄庄小区372号房屋用于清偿欠我的债务,现因被告拒不履行承诺,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杨阳答辩:被告欠原告的借款已清偿完毕。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法院提供原被告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根据协议内容显示,被告若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则将涉案房屋用于抵偿债务,若被告不能约定每月支付利息,则原告有权提前主张以房抵债。

  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给付原告欠款四十万元及利息。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借款协议事实清楚内容明确,可以为原告自己的主张予以证明。被告主张已经将借款清偿完毕,但是未能向法院提供任何还款凭证,其对于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是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则被告应当为自己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据此,可以初步认定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被告之间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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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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