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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是否可认为定买卖合同 认定为买卖合同需何条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02

  一、认购书是否可认为定买卖合同

  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是约定商品房买卖双方在一定期限内洽谈购房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权利义务明确、合法,具备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商品房认购书本身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当双方签订认购书,开发商就应当履行不得将销售之房屋转于他人的义务,购房人就享有保留所购房屋的权利。

  所以商品房认购书可认为定买卖合同。

  二、认定为买卖合同需何条件

  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即认定名为预约实为本约,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二是出卖人己按约定收取购房款。“出卖人己按约定收取购房款”的内涵为:一是认购书己实际履行,出卖人己收取了购房款。这里所称“购房款”既应包括全款,也应包括部分购房款。买受人支付房款的方式有三种,一是一次性付清全款,指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或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支付全部房价款的付款方式。二是分期付款,指根据商品房买卖的约定,先由出卖人将期房预售或将现房出售给买受人,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分次支付商品房价款的付款方式。实务中,首付一般不低于房价总款的10%。余款一般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一段时间内付清,最长期限可达30年。三是以个人住房贷款的方式付款。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房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由保证人承担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出卖人收取房款的方式即使与上述情况不同,也应按约定的方式履行。由本条解释可以推论出,认购书被认定为本约,除合同条款齐备外,还应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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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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