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热点新闻 >

房屋被他人占用,产权人如何要求其返还房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0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刘科和季建共同诉称:刘科与季建系再婚,被告系刘科之子。二原告婚后先共同承租后共同购买刘科单位分配的公租房,位于海安小区367号。现刘科年迈需要照顾,被告霸占着涉案房屋,却不履行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腾退涉案房屋给二原告。

  二、被告辩称

  刘小亭辩称:不同意腾房。涉案房屋是在二原告婚前就已经分配给刘科的房产,该房屋第一次房改,被告没有出资,但是第二次房改是被告全额出资,但是当时因被告未亲自办理购房之事,导致涉案房屋登记在刘科名下。此后,涉案房屋一直系由被告及弟弟居住,弟弟结婚后便搬离该房,现由被告居住,且被告无另外可供居住之房产。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庭审中,被告当庭表示不就涉案房屋的权属争议提起诉讼。经鉴定,刘科被评定为有诉讼行为能力。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将涉案房屋腾空并返还原告。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本案中,被告主张曾出资购买涉案房屋,且是该房的产权人,该主张与二原告及该房登记的产权人不一致,如果被告的物权受到侵害,其有权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的途径解决,但因被告为向法院提起主张,故法院不需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被告主张曾出资购买涉案房屋,但未能举证证明该主张,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有理由根据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来确定该房的产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于刘科名下,刘科作为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支配、收益的权利,被告作为无权占有人,有义务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刘科。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分享到:

上一篇:房屋未过户,买卖协议有效吗,对方反悔怎么办?-法邦网

下一篇:房屋认购书包括哪些内容,未签订购房合同是否返还定金-法邦网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