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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人如何向无权占有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1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超诉称:被告是原告的外甥女,古城小区10号是原告名下的房产,因被告当时居无定所,原告便同意让其暂住于涉案房屋,现原告有住房需求,被告拒不搬离涉案房屋,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腾退涉案房屋并交还给原告;2.返还房产证及钥匙;3.由被告张梦承担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梦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涉案房屋系被告借原告之名购买。2.当时为借名购买涉案房屋,原告曾出具一份公正遗赠书。明确涉案房屋系被告出资所购。3.涉案房屋的所有购房款、物业费、供暖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支付,房本、各项税费的发票收据等原件也均由被告保管。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购买涉案房屋的协议是由原告签订,购房款及房屋维修基金是被告支付,自房屋交付后便一直由被告居住至今。被告向法庭提供了涉案房屋的购房合同、房产证、房屋相关的购房及物业各项原始票据。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皆对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人、遗赠书之事实没有争议。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提交的证据,因被告实际为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人、自交付后一直居住至今、办理涉案房屋购房及物业相关的所有手续、保管涉案房屋购房税费及物业缴费的全部发票收据原件,这一系列事实足以令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的实际购房人即为被告。被告对其主张的事实皆能提供有力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有理由支持其主张。而原告主张涉案房屋系出租给被告的事实因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有理由认定涉案房屋购房时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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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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