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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赎回”权,是否有效?-房产案例-无锡房产律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20

  案情简介:合同约定“赎回”权,是否有效

  2013年4月,庄某由于家庭变故急需用钱,便与张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将其名下一套商品房出售,售价50万元,合同中约定庄某在合同签署后3年内可要求赎回。合同签署后张某支付房款,双方于2013年5月办理完毕产权过户手续。2015年,庄某联系张某要求赎回该房屋,由于房价上涨,张某回绝了赎回要求,庄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张某归还该房屋。

  合议庭意见:支持原告诉请

  庄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该所有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考虑到我国现行法律(无论物权法,抑或债权法)均未对赎回权作出规定,更未赋予登记的赎回权以物权效力,故物权取得说难以成立;而如果将赎回视为买卖合同的解除,则当事人不能就买回的价款另行约定,只能发生双方的返还,此种效果稍显僵硬,倘若将赎回规定为一种再买卖,赋予赎回权以债权性质,则当事人可以约定赎回时的价款,亦可以在无约定时适用法律的规定,赎回权的适用更为灵活,更能体现意思自治的民法精髓,故债权说较之解除权说更为可取。

  庄某和张某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庄某在合同签署后3年内可要求赎回。为此,合同双方履行了合同义务。现庄某在三年之内主张买回权,要求对方归还房屋,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由于双方没有约定买回时的价款,应当依照习惯,由买回方即原出卖方承担返还价款及相关费用,房屋返还给原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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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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