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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之间就是否分割共有房屋产生争议如何解决?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2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业诉称:原告与商玲系夫妻,共育刘堡、刘涵二子。北澜小区390号共三间房屋,系刘之(原告之父)遗产,原告与其弟刘赫共同继承,各项有涉案房屋一半产权,故涉案房屋的2/1产权成为原告与商玲的夫妻共同财产。刘堡、商玲相继去世,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商玲占有的4/1涉案房屋份额作为遗产由原、被告各继承二分之一。现在,被告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并将涉案房屋对外出租以谋取利益,侵害了原告的共有权益,现起诉要求实物分割涉案房屋,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6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涵辩称:不同意分割,原告已经采用书面的形式明确表示放弃自己享有的所有涉案房屋份额。被告未对外出租涉案房屋,被告一家在涉案房屋内居住期间多次对该房进行修缮,无义务再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法院提交其在居住期间修缮涉案房屋的收据原件,以证明其陈述的事实,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向法院提交一份公证书,该公证书中的内容表明涉案房屋中三间房屋的权力归属。北间归案外人刘赫,南间归原被告共有,中间的房屋北侧半间归刘赫,南侧半间归原被告共有。涉案房屋至今尚未变更产权登记。

  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涉案房屋尚未进行的产权变更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在事实上原被告是涉案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共有份额已经过公证,但是因涉案房屋尚未在房管部门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三位共有人尚未取得所有权证明,故三人的所有权并不发生效力。且原告要求进行实物分割的涉案房屋系原被告及案外人刘赫三人共有,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具备分割条件,故原告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至于原告主张被告将涉案房屋对外出租一事,因遭到被告否认,且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该主张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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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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