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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人如何分割房屋拆迁所得拆迁利益?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2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郑涞诉称,藏秦共育有郑尚(已去世,无妻子子女)、郑薇、郑涞三子女,藏秦名下一套房产位于南街小区999号,现藏秦去世,涉案房屋面临拆迁,因原告独自赡养藏秦,郑涞常居外地未曾尽过赡养义务,故请求:1、判令原告享有涉案房屋80%份额,被告享有20%;2、判令被告退还拆迁补偿款;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郑薇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被告已经通过协商就涉案房屋的分割份额达成协议,原告占有60%、被告占有40%,且该协议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该补偿款现已按照约定比例分割完毕。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拆迁补助费共计600万元。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原告及被告二人,二人为共同共有。根据原被告陈述以及法院查明的案件实际情况,原被告就分割涉案房屋份额所签订的协议已经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且二人已经对相应的拆迁款分割完毕,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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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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