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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对分割拆迁安置房屋存在纠纷时如何解决?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2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马佳、马荣系夫妻,共育有马达、马吉、马茹、马项四子女。马佳、马荣相继去世。马荣立有遗嘱,原、被告三人平均继承老城小区391室。该房是马荣老房拆迁置换的安置房屋,因马吉擅自代表马荣签订拆迁协议,故现在由其独占,侵害原告权益,特请求判决:1、分割涉案房屋,归二原告所有,并由二原告向其他共有人支付折价款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马吉辩称,老房拆迁时,拆迁协议中明确规定了被告一家三口为被安置人,涉案房屋是对被安置人口的补偿,与他人无关,且现被告夫妻二人仅有涉案房屋一处住房,不具备搬离条件。涉案房屋应当归被告,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折价款5万元。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登记在马荣名下,被拆迁的老房登记在马荣名下,但却是马项、马茹及马荣三人共有,各占三分之一份额产权。根据马吉代理马荣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老房的安置人口包括马荣、马吉、马吉之夫、马吉之子四人。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确认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为350万元。

  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归被告。

  (2)被告给付二原告房屋折价款各120万元。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本案中,根据原被告所述事实,可以确认二原告为涉案房屋的共有权人,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根据涉案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被告一家长期居住在该房内,且为该房的被安置人,故将涉案房屋判归被告所有更为适宜。因原被告对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所鉴定的房屋价值都予以认可,故被告应当按照该价款按份额补偿二原告折价款。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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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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