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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台新政策致使购房合同履行延迟,履行义务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2-0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席沐诉称:原被告双方及中介方签署购房合同及装修装饰补充协议,原告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名下南昌小区777号房屋。原告现已支付定金、首付款共计100万元,其余房款以贷款形式交付。被告有义务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现双方已经完成网签,但被告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特诉至贵院,请求:1、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署购房合同及装修款补充协议;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3、被告交付涉案房屋给原告;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英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义务于签订购房合同后10日内支付首付款,于30日内支付剩余房款,实际履行过程中,两笔款项原告都已逾期支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分别赔偿房款20%违约金、40万违约金。

  三、第三人叙述

  第三人我爱我家经纪公司辩称:请法院依法裁判。

  四、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据查,中介方出售涉案房屋的正常顺序为:网签、面签、批贷、过户、抵押、放款,并且因具体放贷时间无法确定,故购房合同对于房屋首付款、尾款的支付时间是大概的预计。且原被告双方一直是按照正常的流程在办理各项手续,房款支付未能按照合同上注明的期限是因新政策出台实施导致网签手续暂停办理,属于不可抗力,不存在违约事实。涉案房屋的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四、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原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给付被告购房款200万元,被告协助原告过户,并交付。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该合同合法有效,故原被告有义务依约履行。合同中因未明确约定面签时间,无法确定原告付款的期限,故双方未就付款期限达成协议。且因新政策出台导致的付款延迟也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故原告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出于对交易的保护,原被告有义务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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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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