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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答如何认定公证遗嘱是否产生效力?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2-1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婷诉称,刘蒙、李东夫妇育有刘线、刘丹、刘婷三子女。刘线、

  李东、刘蒙相继去世,付橙系刘线之子。刘蒙、李东夫妇曾订立公证遗嘱,约定由原告一人继承二人共同房产景泰小区399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丹辩称,根据遗嘱,涉案房屋归原告,但是所有存款应当归刘丹。并要求涉案房屋归刘丹所有,并向原告支付折价款。

  被告付橙答辩称,不认可遗嘱,要求继承遗产。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刘蒙、李东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涉案房屋,并登记在刘蒙名下。根据刘丹申请,法院查询两位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共计5万元。

  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归原告继承继承。

  (2)李东、刘蒙二人的所有存款归被告刘丹继承。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本案中,刘蒙、李东两位被继承人的遗产包括涉案房屋及遗留的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刘蒙、李东所订立的公证遗嘱内容合法,形式符合公证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故该遗嘱依法有效。本案应当按照两位被继承人的公证遗嘱处理继承事宜。故原告的主张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刘丹继承所有银行存款的主张也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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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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