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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什么,是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2-27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什么,是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吗?

  商品房预售的融资功能较为突出,实践中的常规做法是,由预购方根据施工进度分期交付房款,这种做法类似于分期付款买卖。分期付款买卖的特点在于标的物交付给买受方后,价金尚有二期以上仍待支付。在价款的支付方式和付款完毕前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上,预售房屋交易与分期付款买卖是相同的。但商品房预售行为在性质上绝不是分期付款买卖。

  首先,分期付款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时就要交付给买受人,由买受人占有、使用、收益。而在商品房预售中,标的物是在建房屋,合同成立生效时,该标的物还不存在,根本谈不上再转移给购买方占有。

  其次,分期付款买卖的标的物在转移占有后,必然还有二期以上的价款未支付。而商品房预售并非必须采取分期支付价款的履行方式,预售方和购买方完全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购买方一次性交付存款。而且实践中,在交付房屋前,预售方通常是要求购买方以贷款缴清价金或以现金付清剩余房款。

  最后,分期付款买卖使买受人在经济能力较差,无力一次性付清标的物价款的情况下仍可提前享受生活上所需的新商品,是卖方对买方的融资。而在商品房预售中,购买方先要支付房屋价款或至少支付部分房价,预售方将收到的这些资金投入到房屋建设中去,有利于解决建房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问题,这实为买方向卖方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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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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