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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有什么性质,如何适用?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2-27

  一、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有什么性质?

  定金有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之分,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兼具立约定金与违约定金的性质。商品房认购书是为保证以后主合同的订立而签订的从合同,出卖方与认购方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后,一般情形下,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定金罚则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条是立约定金的一般性规定,其目的在于保证以后正式订立主合同。商品房认购书从性质上讲虽然是从合同,但其效力并不依赖于主合同,认购书本身也构成一个独立的合同,一方违反该合同的约定时,应受到相应惩罚并承担违约责任,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即是担保条款。

  二、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如何适用?

  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不仅是为了担保以后主合同的订立,而且还起到担保当事人履行认购书约定义务的功能。当事人违背认购书中已作约定的条款,也应适用定金罚则。《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甲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条款正好处于《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之下,很明显地表明了定金也具有违约定金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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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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