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热点新闻 >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预售认购书的区别,商品房买卖的流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2-27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与预售认购书的区别

  商品房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为了对交易房屋的有关事宜进行确认,往往订立一个法律文书,通常称之为商品房预售认购书,实践中,认购书的名称也并不规范,又名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临时证明单等。预售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正式预售合同前所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书,是对双方买卖商品房有关事宜的初步法律确认和书面凭证。

  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认购书的性质存在争议。对商品房认购书性质的认定,归纳起来有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签订认购书是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先决条件,认购书的性质为预约合同,是独立有效的;第二种观点认为认购书就是正式预售合同,因为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已具备了合同的标的、价款等契约一般条款,且依认购书所确定的房屋买卖完全可以实现,实是正式的预售合同。违反认购书的约定即构成对买卖合同的违约。而以后签认的正式预售合同只不过是对认购书的补充细化而己;第三种观点认为认购书不是独立的合同,因为认购书仅是对签订正式合同相关事宜的约定,实为意向书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补充协议的合同。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认购书应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预售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

  首先,预约合同最突出的特征在于,它约定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许立木合同而谈判的义务。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而不是对行为结果的直接确认。具体到认购书中,普遍引起争议的买方“签署契约”的义务,就应该界定为买方须为谈判磋商行为,以便达成一致意见,而不应理解为买方已做出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承诺。预约合同分配给当事人达成正式合同的义务时,对行为的内涵有默示性的要求,即双方在为签订正式合同而谈判之际,须尽最大努力,确保公平的谈判,一方对另一方不得强加不合理条件,不得利用己方之优势地位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内容,此要求为诚实信用原则在预约合同中的具体体现。

  其次,从商品房预售认购书的订立来看,认购书是预售人和预购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已具备了合同的标的、价款等契约一般条款,是平等主体间为设立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符合《合同法》第2条关于合同定义的规定,因此,认购书可以成为独立的合同。而意向书一般不具备合同的要件,实践中,在性质上多为要约邀请或要约。而将认购书看作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补充协议,首先忽视了认购书的独立合同性质。再者,从补充协议和正式合同的签订先后顺序看,补充协议应该是正式合同的补充,形成时间应后于正式合同,而认购书先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成立,显然不可能成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补充协议。

  最后,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也不应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且,认购书与商品房预售合同之间还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环节与风险,如果将认购书直接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那么开发商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买卖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则会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

  二、商品房买卖的流程

  第一、所需手续;

  卖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土地证、房屋买卖合同。

  注:卖方的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签字。

  买方:身份证、户口簿、当事人亲自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签字。

  第二、过户费用如下;

  (1)契税;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90—140平方米按房价1.5%缴纳;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

  (2)营业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5.5%缴纳。

  (3)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

  (4)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

  (5)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交纳

  (6)房屋产权登记费:80.00元。

  (7)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0.5%缴纳

  第三、非常方便,你和卖方一同到当地政务大厅的房屋产权登记窗口办理,一般7日内办理完结。
分享到:

上一篇:什么叫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下一篇: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什么,是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吗?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